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荔波对非法改装加装雨伞、雨棚等将现场!

发表时间:2024-05-15 06:38:40 来源:技术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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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为加强电动车的管理,规范我县电动车的销售、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行为,全力推进新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》( GBl7761-2018 )的实施,全面规范电瓶车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认证认可条例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快递暂行条例》等法律和法规,县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、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,现公告如下:

  根据《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、工业与信息化部、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实施建议》(黔市监标〔2019〕1号)文件精神,对销售违标车辆的,将依法责令停止销售,并依法处罚;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超标无牌两轮电瓶车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荔波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(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)办理注册登记,核发超标车号牌(白底红字),此类号牌使用过渡期为3年,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,过渡期满后自行作报废处理。2020年1月1日起,对无牌的两轮电瓶车依法处理。

  三轮及以上的电动车自行车均不能登记挂牌,车主务必于2019年9月15日前自行与销售企业协商折价回购、以旧换新或作报废处理,逾期未整改仍上路行驶的将依法处理。

  本公告发布15日内,非法改装加装(雨伞、雨棚等)、不戴安全头盔的电瓶车和摩托车由车主自行拆除和整改,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现场批评教育和督促整改,不予处罚。

  本公告发布15日后,将对非法改装加装(雨伞、雨棚等)、不戴安全头盔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,对非法改装加装(雨伞、雨棚等)的现场,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。

  全县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充分宣传,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并发挥公职人员示范引领作用,认真梳理排查统计本单位及单位职工使用电动车情况,督促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,单位要依规定自行处理超标电动车。快递专用电动车、环保特种作业车由邮政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规范管理(统一编号和标识,规定行驶速度、装载质量,加强交通安全培训),确保安全规范运营。

  对市场上发现有销售不合格的电瓶车的行为,消费者可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电线)进行投诉和举报。

  提倡和鼓励在用或新购电瓶车所有人为车辆投保。消费者可通过手机微信扫描电瓶车合格证上的二维码,或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()等方式验证车辆CCC认证证书,避免购买后不能登记上牌。

  特别声明:以上内容(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)为自媒体平台“网易号”用户上传并发布,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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